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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牛继光与白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继光,白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155号原告:牛继光,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被告:白书军,男,1960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原告牛继光与被告白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牛继光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继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继光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牛继光负担。审判员 王照那斯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苏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