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瞿盘荣、王玉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瞿盘荣,王玉珍,江苏鼎焱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259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滆西路106号。负责人孙国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瞿锦峰,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鹏,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瞿盘荣,男,196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王玉珍,女,1963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江苏鼎焱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万达广场113号605室。法定代表人瞿盘荣,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被告瞿盘荣、王玉珍、江苏鼎焱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焱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银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中国银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32元,减半收取7016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邹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