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刑终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赣州荣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缪球忠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赣州荣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缪球忠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刑终140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赣州荣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边镇宋城路居龙巷69号。法定代表人卢致生,男,1971年10月14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人缪球忠,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族,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赣州荣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控诉被告人缪球忠职务侵占一案,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7)赣0791刑初8号刑事裁定,对赣州荣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自诉人赣州荣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了上诉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赣州荣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提出:赣州荣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控告原审被告人缪球忠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缪球忠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起诉基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赣0791刑初8号刑事裁定;二、本案由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小育代理审判员 黄丽月代理审判员 刘廷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蔡启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