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赵曾奎、彭仁胜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曾奎,彭仁胜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刑初48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曾奎,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商城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18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彭仁胜,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商城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18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曾奎、彭仁胜滥伐林木一案,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洪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曾奎、彭仁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赵曾奎、彭仁胜在商城县伏山乡龙井河村大庙组村民余某家自留山上,滥伐林木136.4699立方米。被告人赵曾奎、彭仁胜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责任。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赵曾奎、彭仁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赵曾奎、彭仁胜合伙购买了商城县伏山乡龙井河村大庙组村民余某家自留山上的树木,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用于烧炭销售。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该处采伐林地总面积21.9亩,采伐林木总株数2551株,总蓄积量136.4699立方米(包括低压线路采伐林木0.08826立方米)。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曾奎、彭仁胜承诺“复植补种”,并分别与相关单位签“复植补种”协议。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及到案经过证明:二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2)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商城县林业局资源发展保护股出具的证明证实:余某家自留山采伐林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4)龙井河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余某家自留山被砍伐情况。(5)复植补种承诺书、复植补种协议证明:二被告人已与相关单位签订复值补种协议。(6)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二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2、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证明:其听说彭仁胜在龙井河大庙组应龙山上砍伐林木。(2)证人赵某1证明:余某家山上的树是彭仁胜砍的。(3)证人余某证明:赵曾奎要买其家山上的树烧炭卖。其同意后,二人商定山上树卖18000元。(4)证人赵某2证明:根据商城县电业局的规定,为保证居民正常安全用电。其曾去赵曾雨家的低压线路下,砍伐杂灌树头。3、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赵曾奎的供述:2016年正月初六,其找到余某,商定18000元买余品自留山上的树烧炭。正月二十几其和彭仁胜开始把余某山上的杂树都砍掉烧炭了。烧了约18000斤炭,卖了约36000块钱。卖炭钱除了留给余某的18000元外,其提了1000元后的余款由其和彭仁胜平分了。其砍树没办林木采伐证。余某山上有一条送往赵曾雨家的的电线线路,电工把线路下面的树头砍了,留的树桩不到一米高,其砍的是树桩。(2)被告人彭仁胜的供述:赵曾奎要与其合伙烧窑,说余某家有一块山要18000元,其同意后,就跟赵曾奎一起砍树烧炭,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共砍树烧了18000斤炭。其分了七八千块钱。鉴定意见林业蓄积鉴定证明:余某山场采伐林地面积21.9亩,采伐林木总株数2551株,采伐总蓄积量136.4699立方米,林种为防护林,主要树种为阔杂。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位置及案发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曾奎、彭仁胜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蓄积为136.4699立方米,数量巨大,二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曾奎、彭仁胜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承诺“复植补种”并与相关单位签订“复植补种”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曾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被告人彭仁胜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之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卢 颖审判员 张红尉审判员 潘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