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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晋中晋榆晋剧演出有限公司与榆次区什贴镇什贴村民委员会演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榆次区什贴镇什贴村民委员会,晋中晋榆晋剧演出有限公司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民终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次区什贴镇什贴村民委员会。地址:榆次区什贴镇什贴村。法定代表人陈小虎,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段熊柯,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中晋榆晋剧演出有限公司(原山西省晋中市榆次晋剧团)。地址:榆次区桃园巷55号。法定代表人付凤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高寿,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本区,系该公司职工。上诉人榆次区什贴镇什贴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晋中晋榆晋剧演出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22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榆次区什贴镇什贴村民委员会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支付被上诉人演出费用36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在本案原审诉讼中从未接到过原审法院的开庭传票,2016年8月10日上诉人突然接到本案判决书,请二审法院依法审查原审法院的传票送达环节,以纠正原审诉讼程序错误。2.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提供的演出合同,上诉人法定代表人从不知晓,未在合同签字,该合同上诉人的公章也不是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所盖。另外,被上诉人从未履行该合同内容,对此被上诉人负有当然的举证责任,否则被上诉人无权主张上诉人支付演出费用。被上诉人晋中晋榆晋剧演出有限公司答辩称,1.上诉人说法院没有通知到被上诉人,这个和我们没有责任。2.当时,村书记和我们说好演出的事,副书记和我们签的合同,并盖有村委的章。演出完后,我们准备去结账,书记因涉案被羁押了,就把这个事情搁置了。之后找过陈小虎,他不管这个事,让去找马书记,马书记让去找宋乡长,事情一直没有解决。晋中晋榆晋剧演出有限公司一审起诉请求判令什贴村民委员会支付演出费36000元,并从2013年11月3日起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晋中晋榆晋剧演出有限公司前身系榆次区晋剧团,2013年10月,晋中晋榆晋剧演出有限公司与什贴村委会签订《演出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晋中晋榆晋剧演出有限公司从2013年农历九月二十六日至九月二十九日(公历2013年10月30日至11月2日)为什贴村委会提供演出服务,演出4天6场。戏价按日场每场6000元计算,合计演出费用为36000元。另约定演出费用“演出结束前一天双方一次结清,不得借故拖欠”。演出结束后,什贴村委会未履行付款义务,为本案事实。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演出协议一份、企业信息查询单一份及晋中晋榆晋剧演出有限公司的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什贴村委会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一审法院认定:晋中晋榆晋剧演出有限公司为什贴村委会提供演出服务后,什贴村委会理应积极按照协议约定向晋中晋榆晋剧演出有限公司支付演出费用36000元,什贴村委会拖延拒付造成纠纷,其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时还应赔偿晋中晋榆晋剧演出有限公司从2013年11月3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4992.17元。一审法院判决榆次区什贴镇什贴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晋中晋榆晋剧演出有限公司支付演出费用36000元及利息4992.17元(从2013年11月3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上共计40992.17元。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晋剧演出公司提供了榆次区什贴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报账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物支出审批单、山西省2014年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村民代表决议会会议记录、演出合同,上诉人什贴村民委员会对以上证据均不认可,认为报账单、审批单没有经办人签字、领导签字、财物印章;收款收据缺少印章;村民代表决议会记录是复印件,没有与原件核对的签字和盖章,内容中没有显示什贴村民委员会;演出合同应当是一式二份,但都在被上诉人处保存,村委没有留存,协议上有修改的痕迹,也没有相关负责人签字。二审所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经查,原审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原审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并不存在违法。(二)被上诉人二审中补充提供的证据,虽有瑕疵,但能够相互印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证实被上诉人晋剧演出公司为上诉人什贴村民委员会提供过演出服务,故上诉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演出费用以及逾期利息。诉讼费用如何承担本院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按照败诉方负担的一般原则予以确定。故上诉人什贴村民委员会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上诉人什贴村民委员会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宏丽审判员  元晓鹏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