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辖终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慕亚平、东莞市永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慕亚平,东莞市永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辖终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慕亚平,男,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永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兴路8号中发大厦办公1502。法定代表人:翟耀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红,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该公司法务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军,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该公司法务人员。上诉人慕亚平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永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145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慕亚平上诉称,本案应当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永发置业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中,案涉合同为双务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归还借款的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东莞市永发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慕亚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海晖审判员 李远伦审判员 王惠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丽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