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干臣、代秀芝等与李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干臣,代秀芝,李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422号原告:刘干臣,男,汉族,1948年8月16日出生,住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俊杰,淮阳县临蔡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代秀芝,女,汉族,1946年7月10日出生,住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俊杰,淮阳县临蔡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宾,女,汉族,1985年11月21日出生,住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东,淮阳县郑集乡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克鹏,淮阳县郑集乡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原告刘干臣、代秀芝诉被告李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刘干臣、代秀芝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干臣、代秀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干臣、代秀芝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干臣、代秀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仲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雷永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