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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干臣、代秀芝等与李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干臣,代秀芝,李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422号原告:刘干臣,男,汉族,1948年8月16日出生,住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俊杰,淮阳县临蔡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代秀芝,女,汉族,1946年7月10日出生,住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俊杰,淮阳县临蔡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宾,女,汉族,1985年11月21日出生,住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东,淮阳县郑集乡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克鹏,淮阳县郑集乡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原告刘干臣、代秀芝诉被告李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刘干臣、代秀芝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干臣、代秀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干臣、代秀芝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干臣、代秀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仲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雷永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