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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1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政与田从坡、王倩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政,田从坡,王倩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11民初269号原告:刘政,男,1978年9月8日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卓,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从坡,男,1980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王倩倩,女,198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原告刘政与被告田从坡、王倩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从坡、王倩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764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与二被告开始业务往来,原告供应二被告石材。2015年1月23日,经原被告对账,二被告拖欠原告236400元。后原告一直向二被告催要,但二被告一直推托,中间陆续给付原告6万元,剩余176400元至今未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债务存续于婚姻存续期间,依法应当共同承担债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田从坡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被告王倩倩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政委托被告田从坡代售石材,并由被告田从坡收取石材款再转交给原告刘政。经原告刘政与被告田从坡对账,2015年1月23日被告田从坡向原告刘政书写欠条一份,证实被告田从坡欠原告刘政石材款236400元。欠条载明:“今欠全部余款刘政贰拾叁万陆仟肆佰元,田从坡,2015年1月23日”。书写欠条后,原告刘政多次找二被告索要欠款,二被告陆续偿还了60000元,截止起诉之日,尚欠石材款176400元。另查明,被告王倩倩与被告田从坡系夫妻关系,该欠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刘政提交的对账记录、被告田从坡书写欠条、二被告的户籍证明及原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田从坡为原告刘政代售石材,并负责收取货款,双方的行为实质是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田从坡为原告刘政书写的欠条足以证实被告田从坡尚欠原告刘政石材款236400元。原告刘政认可被告田从坡偿还了60000元,故本院认定被告田从坡尚欠原告刘政石材款176400元。被告王倩倩与被告田从坡系夫妻关系,该欠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存续期间,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夫妻共同偿还。原告刘政主张的利息从被告田从坡书写欠条的次日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田从坡、王倩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应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从坡、王倩倩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刘政石材款176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石材款止)。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8元减半收取1914元,由被告田从坡、王倩倩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邢晓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