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6执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德兵、湖州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兵,湖州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1646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兵,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被执行人湖州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保俶北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682925106。法定代表人戴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劳人仲案字(2016)第832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案款8618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人民币8668元。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州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86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 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