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起诉人张如撤销栖霞区仙隐北路8号雁鸣山庄临管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民初1721号起诉人:张如,女,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2017年4月5日,本院收到张如的起诉状。起诉人张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栖霞区仙隐北路8号雁鸣山庄临管会。事实和理由:栖霞区仙隐北路8号雁鸣山庄临管会是几个人临时拼凑起来的,没有召开过业主大会,且公示过主动退出临管会。栖霞区仙隐北路8号雁鸣山庄临管会与南京泽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已严重损害起诉人的权益,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本案起诉人起诉的栖霞区仙隐北路8号雁鸣山庄临管会既不是法人,也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组织”的条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起诉人要求撤销栖霞区仙隐北路8号雁鸣山庄临管会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如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存国审判员 蒋 文审判员 朱 睿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潘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