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惠月、戴伟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惠月,戴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417号申请执行人:戴惠月,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代理人:韩振,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戴伟东,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64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戴伟东银行存款元。汇入本院帐户(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户名:海宁市人民法院,帐号:95×××5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美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