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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行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朱继光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继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20行初55号起诉人朱继光,男,1957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2017年3月2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要求: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委员会指定单位为起诉人交养老金4个月,并办理退休手续。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朱继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阮瑜斌审 判 员  何吉英代理审判员  谭文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戴小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起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