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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韦恩权与黄海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恩权,黄海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22号原告:韦恩权,男,壮族,1958年6月8日出生,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邝肖霞,广东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海强,男,汉族,1976年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锦汉,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韦恩权诉被告黄海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2017年4月7日,原告韦恩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韦恩权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元,本院不另收退)。审判员    李子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慧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