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舒柏锁与被执行人吴振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柏锁,吴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498号申请执行人:舒柏锁,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吴振春,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执行人舒柏锁与被执行人吴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皖1802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振春未按民事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舒柏锁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振春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舒柏锁借款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12.5元、执行费278元。本案在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认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一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叶亚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