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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天津渤海轻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圣弗朗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渤海轻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圣弗朗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圣斯克家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87号申请人:天津渤海轻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纪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邢连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圣弗朗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张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桂友,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市圣斯克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法定代表人:汪金苗,董事长。申请人天津渤海轻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圣弗朗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市圣斯克家俱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渤海轻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天津圣弗朗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圣斯克家俱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135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申请人天津渤海轻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51条第2款、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圣斯克家俱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圣弗朗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45%的股权(出资额1935万元)。期限为3年,自2017年4月7日至2018年4月6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畅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