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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1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杨晓飞与畅恩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飞,畅恩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1民初461号原告:杨晓飞,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被告:畅恩明,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原告杨晓飞诉被告畅恩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杨晓飞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飞以与被告畅恩明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晓飞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