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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欧连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欧连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31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柳州市××路××号东郡×栋1号楼一层及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6906646-9。法定代表人廖国忠,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欧连佳,女,1961年3月4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城中区。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执行欧连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0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欧连佳名下有财产。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欧连佳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路××号××区7栋××号房屋及位于柳州市××路桂中花苑峨嵋区7栋3单元××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道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石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