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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蒋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蒋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24民初855号原告:宋某某,女。被告:蒋某甲,男。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蒋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1995年9月4日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5年10月5日生一男孩蒋某乙(已成年),2002年7月7日生一女蒋某丙。近年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同居期间所生女孩蒋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女孩蒋某丙由原告宋某某抚养,被告蒋某甲承担抚养费,由被告蒋某甲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1000元,每月支付一次(从2017年4月开始至孩子18周岁止。每月5日前支付上月抚养费);二、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各自的债权各自享有,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三、再无其他争执。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某负担5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佑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