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姜恩杰诉被告田刚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恩杰,田刚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959号原告:姜恩杰,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琳,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鄂恒志,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刚柱,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哲,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恩杰诉被告田刚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姜恩杰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恩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恩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6元,减半收取1228元,由原告姜恩杰负担。审 判 长 车 飞审 判 员 朱春光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郎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