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4执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唐顺生与李石元、唐兰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顺生,李石元,唐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4执5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顺生。被执行人:李石元。被执行人:唐兰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顺生与被执行人李石元、唐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4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石元、唐兰英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兑现款11700元,受理费46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交纳执行费76元。但被执行人李石元、唐兰英至今仍未履行。本院经查询银行、工商、房产、交警部门及家中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石元、唐兰英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024执5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李文平人民陪审员 胡春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尤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