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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4执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唐顺生与李石元、唐兰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顺生,李石元,唐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4执5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顺生。被执行人:李石元。被执行人:唐兰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顺生与被执行人李石元、唐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4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石元、唐兰英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兑现款11700元,受理费46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交纳执行费76元。但被执行人李石元、唐兰英至今仍未履行。本院经查询银行、工商、房产、交警部门及家中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石元、唐兰英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024执5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李文平人民陪审员  胡春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尤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