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7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陆军与桂许军、张春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军,桂许军,张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7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陆军,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住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桂许军,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石鼓区,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春花,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石鼓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民三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桂许军、张春花应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陆军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桂许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陆军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第一次执行中本院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张春花银行存款x元后,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2014)石执字第157-1号执行裁定书本次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陆军以被执行人张春花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对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民三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陆军与被执行人张春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张春花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陆军x元,双方彻底了解此次纠纷。现被执行人张春花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陆军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春花所有的位于衡阳市蒸湘区立新路x室(房产证号为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x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春花所有的位于衡阳市蒸湘区x室(房产证号为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x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年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龙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