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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祝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463号原告:祝某,女,1986年3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黄某,男,1979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祝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祝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祝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祝某负担。审判员  周秋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苏忆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