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祝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463号原告:祝某,女,1986年3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黄某,男,1979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祝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祝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祝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祝某负担。审判员 周秋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苏忆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