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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季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季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23民初1112号原告:徐某某,女。被告:季某,男。被告:王某,女。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季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购买福利彩票款57000元,并承担自原告起诉时至判决生效时止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从事福利彩票销售,被告季某经常到原告处购买福利彩票,其间也中过奖,久而久之双方就此相识,后被告多次要求原告为其垫付购买彩票款,被告也曾还过款,但后来购买彩票一直是原告为其垫付,截止2015年7月22日被告季某共拖欠原告彩票款57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被告季某未予答辩。被告王云辩称,1、这个事情从头到尾我都不知道,收到传票才知道。2、季某出事以后,社会上谣传说季某就是买彩票输了100多万元,我问他输多少钱的,季某从来没有和我说过这个事情,我想原告能借57000元,那么季某肯定买的彩票远远超过这个57000元。3、这个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我不承担还款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事中国福利彩票销售,被告季某常到原告处购买福利彩票,截止2015年7月22日被告季某共拖欠原告福利彩票款57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人民币伍万柒仟元整(¥57000.00),欠到人季某,2015.7.22”。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季某索要该欠款,但被告未予偿还,遂引起本诉。另查明:被告季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要求被告季某给付购买福利彩票所欠款57000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季某的妻子王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季某所欠债务形成于其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福利彩票行为受国家保护,该债务为合法债务,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季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给付原告徐某某欠款5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被告季某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1226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57)。审判员  于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