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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534号原告姚某某,女。被告任某,男。原告姚某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 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