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屠锡舟、屠勇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锡舟,屠勇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屠锡舟,男,194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现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屠勇飞,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现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83民初24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屠勇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强制办理被执行人屠勇飞名下的在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468000元股金(股金证号为000489708)归屠锡舟所有的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裘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章伟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