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与被告黄甲、田某乙、戴某丙、黄某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黄甲,田某乙,戴某丙,黄某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4民初59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道县潇水中路***号。负责人:刘友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海胜,男,系该行风险管理专员。(特别授权)被告:黄甲,女,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湖南省道县。被告:田某乙,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湖南省道县。被告:戴某丙,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湖南省道县。被告:黄某丁,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与被告黄甲、田某乙、戴某丙、黄某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赵海胜以及被告田某乙、戴某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甲、黄某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黄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9900.58元以及利息,被告田某乙、戴某丙、黄某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9日被告黄甲向原告申请办理贷款80000元,并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被告田某乙、戴某丙、黄某丁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对该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发放贷款80000元。到期后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均未正偿还本息。截止2017年2月20日尚欠借款本金79900.58元。被告黄甲、黄某丁未作答辩。被告田某乙、戴某丙辩称:被告并不认识黄甲,签担保合同时黄甲也不在场,被告以为是帮助朋友担保的;被告均是工薪人员,经济条件一般,黄甲与黄某丁系父女,还有房产等财产,希望能够优先执行黄甲、黄某丁的财产。本院经审理认定上述事实并另行查明如下事实:被告黄某丁的借款期限为24个月,从2015年1月8日-2017年1月8日,年利率为9%,还款方式为按季还息到期还本。该借款为创业贷款,在正常借款期间内由财政贴息。现被告尚欠借款本金79900.58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甲关于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在进行借款后应当依约定按时偿还本息。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此原告要求被告黄甲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田某乙、戴某丙、黄某丁作为连带担保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所述,被告不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本案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甲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借款本金79900.58元以及所欠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至清偿完毕止);二、被告田某乙、戴某丙、黄某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黄甲、田某乙、戴某丙、黄某丁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曾智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 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