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霞诉路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路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1243号原告王霞,女,1955年7月9日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兴隆街5-3号楼1单元203室,身份证号210719195507091029。被告路斌,男,1979年8月14日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辽建62号楼2单元201室,身份证号211402197908141214。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霞诉被告路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意见,并已实际履行,故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霞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王霞承担。审判员 陈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薛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