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4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纪健与夏广明、盛必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健,夏广明,盛必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065号原告:纪健,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籍木林,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广明,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盛必贤,女,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纪健诉被告夏广明、盛必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宏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汪开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