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执12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潘谊金、廖宝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谊金,廖宝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12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谊金,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廖宝贝,男,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潘谊金与廖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廖宝贝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潘谊金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缪霄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 轶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