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玉国与人刘映波、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国,刘映波,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保97号申请人:王玉国,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住旺苍县。被申请人:刘映波,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住广元市昭化区。被申请人:陈芳,女,汉族,生于1972年7月,住广元市昭化区。申请人王玉国与被申请人刘映波、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玉国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映波、陈芳银行存款及工资收入250000元冻结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旺苍县东河镇环城路的房屋产权证号为旺房权证旺苍字第xx**号房产予以担保。2017年3月29日本院已冻结陈芳的银行存款26353.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财保10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