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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宁津县圣达铸造材料厂与临清市金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圣达铸造材料厂,临清市金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582号原告:宁津县圣达铸造材料厂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占新,男,1982年11月8日生,住宁津县宁津镇刘刚村***号。被告:临清市金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金国,男,系该公司经理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日本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县圣达铸造材料厂诉被告临清市金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调解达成一致,被告并且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已经给付了原告,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战仁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津县圣达铸造材料厂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8元,申请保全费218元,合计366元,由原告宁津县圣达铸造材料厂承担。审判员  高国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商京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