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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美希、郑昌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美希,郑昌明,张焰明,魏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美希,女,汉族,1988年5月4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陈琳,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郑昌明,男,汉族,1973年3月7日出生,福建省南平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焰明,男,汉族,1985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魏艳红,女,汉族,1961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再审申请人周美希、被申请人张焰明、被申请人魏艳红与被申请人郑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周美希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3)五法北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周美希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是经公告传唤,被告未到庭缺席判决的,但申请人并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被申请人张焰明向被申请人郑昌明借款,没有与申请人达成共同举债的合意,也没有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的债务是被申请人张焰明的个人债务。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合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审被告张焰明向原审原告郑昌明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原审原告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原审被告也签字确认收到了借款,双方的借贷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在原审被告张焰明与再审申请人周美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审被告张焰明向原审原告郑昌明借款人民币1150000元,再审申请人对该笔借款进行了承诺担保。现再审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其所承诺的担保行为是原审被告张焰明伪造的,故该笔债务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再审申请人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合法有效的诉讼审理程序,本院作出了(2013)五法北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主张本院予以驳回。综上,再审申请人周美希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周美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贾 军审判员 王 勤审判员 宋忠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 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