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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民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邓兵与邓将、龙小玲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兵,邓将,龙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小玲上诉人邓兵因与被上诉人邓将、龙小玲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5)大竹民初字第2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5)大竹民初字第26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邓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爱东审判员  钟 伟审判员  程 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