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民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邓兵与邓将、龙小玲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兵,邓将,龙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小玲上诉人邓兵因与被上诉人邓将、龙小玲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5)大竹民初字第2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5)大竹民初字第26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邓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爱东审判员 钟 伟审判员 程 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