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14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程细都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细都,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1471号之一原告:程细都,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被告:高峰,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细都诉被告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细都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细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立新人民陪审员 陈定树人民陪审员 徐松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彭 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