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江秀强与黄庆洋、黄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秀强,黄庆洋,黄进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443号原告:江秀强,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黄庆洋,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黄进强,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江秀强与被告黄庆洋、黄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江秀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秀强以欲与黄庆洋、黄进强再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秀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95元,由江秀强负担。审判员 徐 始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游秀红(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