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科尔沁左翼后旗努古斯台镇移动通信春英指定专营店与梅花、布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左翼后旗努古斯台镇移动通信春英指定专营店,梅花,布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140号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努古斯台镇移动通信春英指定专营店,个体,经营场所科尔沁左翼后旗。经营人包春英,女,蒙古族,个体,现住科左后旗。被告梅花,女,蒙古族,职工,现住科左后旗。被告布和,男,蒙古族,教师,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努古斯台镇移动通信春英指定专营店诉被告梅花、布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努古斯台镇移动通信春英指定专营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福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包之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