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2民初4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五星村民委员会与蔡长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五星村民委员会,蔡长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4743号原告: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五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五星村宦家21号。负责人:吴金妹,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姚恭生,扬州市广陵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长云,男,194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本院受理原告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五星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蔡长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五星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五星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五星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陈健人民陪审员 沈霞人民陪审员 丁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冯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