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成都市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3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桥路***号*幢*单元***室。法定代表人:向彤,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南区青白江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善睦。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13民初252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返还成都市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证金及诉讼费,共计101106元。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市励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0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3民初2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原因消除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剑代理审判员 李 耿代理审判员 杨 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仁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