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执17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安阳商都农商银行水冶支行与许红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商都农商银行水冶支行,许红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1732-8号申请人安阳商都农商银行水冶支行,被执行人许红强,男,汉族,1976年4月出生。安阳商都农商银行水冶支行申请执行许红强借款纠纷一案,现因许红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红强的银行账号AM2016102441052220****。本裁定书一经送达,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