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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执17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安阳商都农商银行水冶支行与许红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商都农商银行水冶支行,许红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1732-8号申请人安阳商都农商银行水冶支行,被执行人许红强,男,汉族,1976年4月出生。安阳商都农商银行水冶支行申请执行许红强借款纠纷一案,现因许红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红强的银行账号AM2016102441052220****。本裁定书一经送达,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