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3刑初89号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伟,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于河南安阳,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住安阳市北关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长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4日22时0分许,被告人李伟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洹滨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向阳路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伟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李伟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经本院委托,安阳市北关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李伟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有北关区司法局(2017)安北司矫字023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李伟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伟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李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杨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付艳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