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曹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曹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78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被执行人曹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11行审5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曹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莉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曹莉(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10的存款人民币105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蓉蓉AUT())O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