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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55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浙江伊能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浙江伊能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诸暨永佳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通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何红英,何建江,何永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55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129号。组织机构代码:66830389-6.负责人:沈丹峰,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伊能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艮塔路9号银证大厦东侧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7190900-1。法定代表人:何建江。被执行人:浙江诸暨永佳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经八路以西。组织机构代码:66917069-3。法定代表人:何建江。被执行人:诸暨市通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4509054-9。投资人:何红英。被执行人:何红英,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何建江,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何永彬,男,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执55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3月1日依法在诸暨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公开第二次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何红英、何建江共同共有的坐落于诸暨市陶朱街道詹家山北路33号锦绣苑31幢010102的(含31幢002架空层)房地产。2017年3月20日买受人方孟华(公民身份号码:)以244.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何红英、何建江共同共有的坐落于诸暨市陶朱街道詹家山北路33号锦绣苑31幢010102的(含31幢002架空层)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诸字第××、F0××9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诸暨国用(2009)第00107008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方孟华(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地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方孟华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方孟华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负担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