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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何某与占某、郝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占某,郝某,秦某,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998号原告:何某,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占某,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郝某,女,1977年3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秦某,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被告:于某,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原告何某诉被告占某、郝某、秦某、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泽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