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何某与占某、郝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占某,郝某,秦某,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998号原告:何某,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占某,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郝某,女,1977年3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秦某,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被告:于某,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原告何某诉被告占某、郝某、秦某、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泽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