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02执7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内蒙古四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四通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7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四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稂国中。被执行人: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高志平。内蒙古四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4273250.6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399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新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