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太和县文明东路恒昌汽修服务部与王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文明东路恒昌汽修服务部,王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559号原告:太和县文明东路恒昌汽修服务部,住太和县文明东路。经营者范祥坤。被告:王建,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太和县文明东路恒昌汽修服务部诉王建的财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3日立案。原告太和县文明东路恒昌汽修服务部于2017年4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文明东路恒昌汽修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和县文明东路恒昌汽修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太和县文明东路恒昌汽修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姜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