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1执恢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建筑工程公司、天津荣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建筑工程公司,天津荣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恢22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建筑工程公司被执行人:天津荣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荣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具备执行条件,穷尽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08)青民一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伊西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