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吴铁锋与刘长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铁锋,刘长辉,任风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2628号原告:吴铁锋,男,生于1976年6月10日,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鹏,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辉,男,生于1984年9月23日,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被告:任风芹,女,生于1964年5月12日,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铁锋与被告刘长辉、被告任风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铁锋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铁锋撤回对被告刘长辉、被告任风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 刚人民陪审员 肖春霞人民陪审员 孙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袁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