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02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王树英、邢广海等与王银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英,邢广海,王银华,周口广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02民初888号原告:王树英,女,汉族,1945年10月15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邢广海,男,汉族,1941年7月1日生,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亮,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银华,男,汉族,1982年01月14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周口广飞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枫,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负责人:王向阳,职务: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王树英、邢广海与被告王银华、周口广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王树英、邢广海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英、邢广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英、邢广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树英、邢广海承担。审判员 董春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谢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