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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亚派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与辽宁达翔机电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亚派科技(大连)有限公司,辽宁达翔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1财保9号申请人亚派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征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尚尔虎,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辽宁达翔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斌,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8日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尚尔虎自愿以自己名下位于甘井子区逸林园房屋作为担保。大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仲裁案件已经调解,被申请人已按调解书履行了付款义务。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00元的冻结,同时申请解除对担保人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本裁定下达之日起解除冻结被申请人辽宁达翔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元。二、自本裁定下达之日起解除对尚尔虎名下位于甘井子区逸林园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石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