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与母国安、母连喜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母国安,母连喜,母延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474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负责人:王旭辉,系单位主任。被执行人母国安,男,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母连喜,男,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母延岭,男,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执行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与母国安、母连喜、母延岭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母国安、母连喜、母延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母国安、母连喜、母延岭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母国安、母连喜、母延岭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母国安、母连喜、母延岭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6393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瑞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樊育伟 关注公众号“”